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:
尊敬的纳税人(扣缴义务人、缴费人)您好!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)规定:“七、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。……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,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、房产税优惠政策。 …… 十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。” 感谢您的咨询!
上述回复仅供参考,若您对此仍有疑问,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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